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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测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1



分析测试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分析测试中心关于财务管理与审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设专门管理财务工作的教师。中心重大经济决策和财务事项,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中心财务为校二级财务管理机构,财会业务接受校财经处、审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室工作人员需参加校财经处业务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中心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财务统一管理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五条 分析测试中心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相关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支出。根据财经处预算管理要求,不得超预算支出。特殊情况下需超预算支出,须报中心主任批准。

第六条 经费支出要求使用公务卡、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单笔超过200元的支出不得使用现金垫付。公务卡支付的要有刷卡记录,收款单位要与发票单位一致。未使用公务卡而垫付费用,需填写《财政性经费支出暂不使用公务卡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单位财务(科研)负责人、社科处、财经处审批盖章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七条 报销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在支出发生时,应及时索要报销票据。报销票据背面应签署经办人、经办人部门主任以及见证人三人的姓名。不符合报销要求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须按学校和中心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经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报销时,应附学校资产管理处出具“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三联单”。

第九条 购置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时,需登录“北京师范大学信息门户网站”填列《低值易耗品清单》具体内容后,申请人应在中心《用款申请表》中说明购置物品名称、数量、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由采购人员统一购买;到货后由保管员清点验收无误后,登记入库;使用人(申请人)登记领用。

第十条 设立专用存放低值易耗品货柜,由专人负责。低值易耗品保管员负责清点核查所购物品,登记入库,做好领用台账,定期盘点库存。

第十一条 以下各类项目除在采购发生前向办公室报备进行符合性审查外,报销时需符合相关要求:

(1)邮寄费需填写《邮寄费报销明细单》,按日常报销程序给予报销。

2)固定电话办公通讯费由分析测试中心统一支付。其它通讯费报销范围和标准,执行学校报销原则。

(3)报刊杂志由分析测试中心办公室定期统一订阅。其他图书、报纸、期刊、资料、打印复印费,报销时需有发票、购货小票或清单、低值易耗清单、采购合同。

(4) 餐费:工作餐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工作餐批单》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公务接待须持公函(国内)或邀请函(外宾)填写 《北京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业务接待餐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业务接待审批单》,经中心主任审批签字后方可给予报销。

(5)差旅费、外出培训:出差人需持有相关的会议(培训)通知,报中心主任批准,出差人返校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或《国际费报销单》,报销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公派出国(处境)费用报销办法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6)会议费:会议举办人根据会议的合理性等向中心申报,需填写《会议预算决算表》将会议预算,列明会议名称、类别、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来源及支出内容等报帐。按照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报销会议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返聘费、合同工工资、在职人员酬金、校外劳务、学生劳务费用,各实验室定期统计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按学校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财务室或课题负责人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中心经费发放校外人员酬金时,应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标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析测试中心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