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发挥北京师范大学各院系所及重点实验室科技条件资源优势,服务首都科技创新,实现对我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全面提升科技条 件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我校与京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广泛合作,我校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共建“首都科技平台北京师范大学研发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 地)。为做好基地建设各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更充分地利用北京师范大学现有的科技资源,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为载体向社会开放,并加强外部联合,提升学校科研和教学实力。鼓励我校科研力量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提供高水平研发服务,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科研专项。
第三条 属于北京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的原值在10万元人民币(外币购买按当时汇率折算)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可以自愿为原则加入基地。
第四条 基 地以分析测试中心为核心,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及其背后科研力量的整合;依托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进行宣传、外联和技术服务;科学技术处进行协调和政 策指导。通过创新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建设服务网站和运行体系,并编制基地服务目录及宣传材料向社会进行宣传、推广,主动对外进行服务。
第五条 基地的服务方式以与企业及其他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深度研发为主要目标,辅之以分析测试服务,并进行技术咨询以及培训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基地设有领导小组、基地管理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副校长和相关院系及职能部处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审定基地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等。
基地管理办公室由校科学技术处、分析测试中心及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基地各类发展目标及计划的传达,并进行各院系之间研发工作地协调。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申报基地主要测试中存在争议的项目进行评审。
凡有仪器进入研发实验服务基地的学校二级单位均可为基地成员单位,基地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联络员由基地成员单位自主确定,主要负责基地相关材料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及本单位进入服务目录仪器设备的信息更新。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作为基地的运行核心,主要负责与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项目与校内各具体运行单位的洽商,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沟通企业、调研需求、以及宣传和推广。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和协调等。
第三章 日常运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且愿意向社会开放,提供相关服务的仪器设备,可纳入基地服务目录。基地以设备为主要载体进行宣传,并结合各成员单位特色研发项目对外进行公开。
第九条 加入基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的条件
(一)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适宜开放;
(二) 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故障率不高于5%;
(三) 机组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技术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的知识、样品处理和数据处理,具有分析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实践经验;
(四) 院系支持。
第十条 校外用户需要进行相关研发实验服务,可以通过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基地成员单位进行联系,也可以自行与基地成员单位洽商。洽商完成需签署相关研发、咨询或测试合同(见第四章),并填写合同登记表。由基地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北京市科委等基地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基地的服务以接受校外委托,由我校人员自行完成的方式为主。校外人员如要求独立使用开放设备,需经专家委员会考核并授予上岗资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基地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基地将对运行情况好的仪器,优先配套资金进行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并从奖励基金中给予奖励。
第四章合同的签署和分配原则
第十三条 使 用纳入服务目录的仪器设备对外进行服务,应签订相应的合同:万元以下测试服务签订《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测试服务合同》;万元以上的分析测试服务签订《首都科 技条件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合同》;深度研发实验服务合同可根据需要签署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或企业要求格式的合同。各成员单位需保留合同和发票的复印 件,并填写《首都科技平台研发试验服务合同登记表》;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到款情况,每季度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基地申报的服务合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将进行审批,对审批通过的合同进行政策性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通常为合同额度的一定比例(如5%)。补贴或奖励的分配办法为:基地留存30%作为基地运行和成员单位奖励基金,70%拨付相应各成员单位,由各成员单位视实际情况,按公共费用、仪器运行费、试剂耗材费、人员费四个部分进行分配,其中人员费所占比例建议为拨付额度的25%。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常规服务的收费标准提交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深度研发实验服务的项目,签署的合同应先到校科学技术处备案,并通知基地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院系自行洽商联系的项目,基地不收取管理费用,经费直接进入学校账户,管理和使用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由基地协助联系的项目,视基地介入程度和项目大小的不同,基地将收取5%~15%的服务费。基地管理办公室应事先通知项目签约单位在合同中预算相应费用,待经费到位后,将相关费用转到基地相应账户,其余经费入学校账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设备加入基地服务目录参与开放,不缴纳任何费用。各成员单位以基地为依托对外开展的研发实验服务需要以设备为载体进行。
第十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参与开放的权利:
(一) 享受基地统一对外宣传及提供的外部需求的信息资源;
(二) 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进行设备使用的预约和报表管理;
(三) 参与基地设立的各项评优及仪器发展基金(更新和维护)的申请工作;
(四) 与服务目录中的其它成员单位(包括校外单位)实现信息互动,取得合作研发的机会;
(五) 参加免费培训;
(六) 对外服务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参与开放的义务:
(一) 接受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及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加入基地服务目录,配备统一标识,按照基地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 提供优质的研发实验服务,结果清晰,数据准确;
(三) 妥善保管对外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 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仪器设备运行补贴;
(五) 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
(六) 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
(七) 严格遵守基地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各项报表的填写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各 成员单位及机组操作人员应于每季度向基地管理办公室上报本季度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相关数据,并将服务合同交基地管理办公室登记认定,基地管理办公室将于当年 度年底汇总相关数据,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每年的总结会上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各成员单位资源开放总量。即各成员单位纳入服务目录的仪器设备总价值。
(二) 研究与开发。即每年调动相关资源为企业提供深度研发实验的成功案例。
(三) 测试服务。即在满足本单位测试需求的同时,对社会开放所发生的测试服务。
(四) 人才培养。包含为企业培训各类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若企业受训人员经设备所属成员单位培训后取得独立操作证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则有考核加分奖励。
(五) 通过相关认证。即实验室通过国家(省)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或获得专业领域内的资质。
(六) 管理与维护。各成员单位实验室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有关制度;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规范性;仪器设备维护及完好率;实验技术人员配备及专业技能培训情况等。
(七) 数据有效。各单位向基地管理办公室提交的仪器信息、合同、服务收费发票复印件及基地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准确、及时。
第二十二条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收回相关奖励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各小组建议名单:
领导小组建议名单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副校长和部分相关院系、职能部处的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审定基地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计划等。
建议名单:
组长:葛剑平
副组长:高尚玉 陈丽
成员:杜育红 张凯王乃彦方维海 王英典 李晓兵 王金生 戴杰 郭庆 李崧
基地管理办公室由分析测试中心及各相关单位指定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基地各类发展目标及计划的传达,并进行各院系之间研发工作地协调。
办公室主任:李崧
办公室副主任:郭庆 娄安如 戴杰
成员:常崇艳 谢爱华 吴云峰 张良博 刘金英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基地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对申报基地主要测试中存在争议的项目进行评审。
建议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组兼任,不再单独设立。
联络员由基地成员单位自主确定,主要负责基地相关材料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及本单位进入服务目录仪器设备的信息更新。
由各相关院系指定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