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资源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而大型仪器设备作为稀缺资源,应充分发挥其运行效益。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有利于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加强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平台的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其对教学、科研的支撑和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单台(套)建账价值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单价虽不足4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也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之列。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通过校、院与机组三级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开展对校外服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以非盈利目的的有偿服务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 进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与机组享受学校的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的相关考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系平台)和独立机组三种类型。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学校、院系、实体平台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办公室。其中领导小组负责共享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校级平台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和投票决定,办公室负责共享平台的运行。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依托分析测试中心,科技处负责监督。
第七条 校级平台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运行,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统一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校级平台的设备购置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家组研讨决定,并委托专人负责。校级平台应在整合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带动院系平台设备对校内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在管理机制与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整合本单位仪器设备资源建设院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院系对于本单位院系一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具有独立规划权、建设权和管理权,支持平台独立运行,并对共享平台实施监督、考核和奖惩。院系对本单位院系平台技术人员的聘用拥有选择、审核与推荐权,但考核标准需参照学校相关政策进行。
第十条 独立机组是学校各类建制(含研究团队)实验室在科研活动中建设并能够独立、稳定地开展共享服务的仪器设备资源组合体。独立机组的开放服务由各机组自主申请,院系审核,科技处认定。
第十 一条 共享系统实现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服务、管理的水平和使用效率。共享系统作为学校仪器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入口,各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均应加入,并支持系统的各项功能。
第十 二条 申请加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需要填写开放服务登记表。经分析测试中心审核通过后,加入共享系统开展开放服务。共享系统中的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吸纳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第十 三条 鼓励加入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通过信息化手段延长开放时间,通过门禁监控等手段的引入,促进仪器设备7×24小时开放。
第十四 条 鼓励研究团队将具有一定共享需求的专管仪器设备托管到校级和院系平台或者自主加入共享系统的方式开放服务。对于托管到校级平台、院系平台的专管仪器设备,托管者可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一定的优惠,具体内容由各托管平台和托管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 条 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节约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自主研究能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组织建设技能培训体系,开展仪器设备使用技能培训,帮助学生自主使用仪器。为了保障仪器设备和学生的安全,学校将建设一支仪器设备操作培训教师队伍,由各院系(实验室)确认培训教师后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公室备案。只有经过学校备案的教师才有资格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独立使用得到授权的仪器设备。参加培训的院系、实验室统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证书或记录入库,在共享系统中授权操作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 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 条 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实体平台根据成本核算,参考本地区同类服务普遍价格提出。在成本核算过程中需要考虑校内外差别,对校内需求给予优惠政策。收费标准的核定应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 实体平台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成本核算理由和具体的优惠比例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办公室,由平台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家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校内门户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收费标准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审批后交科技处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由设备所在实体平台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十 九条 由科技处、财务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办公室共同制定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细则和比例。开放服务收入用于实验室运行、耗材购置、设备维护与更新升级、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实验技术人员劳动保护、实验技术人员酬金和奖励、开放共享系统运行维护、对学校和院系间接费补偿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等。
第四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 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家组根据共享系统的运行数据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包括设备开机时数、完成开放实验数(以加权收费额作为有效性的考量)、培训人员情况、服务科研项目和发表论文情况、仪器完好情况、用户满意度等。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如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则该仪器设备占用的房屋、水电等资源占用费,可得到减免。仪器设备维修,还可得到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二十一 条 为了鼓励各实体平台的实验技术人员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专家组对仪器的评价结果,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可以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验技术人员实施独立于年度考核的奖惩。
第二十 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办公室负责开放共享的监督管理,接受和处理投诉意见。并建立用户诚信体系,对不诚信的用户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由过失方承担责任,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相关职能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